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57號上 訴 人 馳豐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月雲 被上訴 人 喬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建字第1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4,908元,依民事訴訟第77 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