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王怡菁
- 法定代理人詹添安
-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宥勝室內裝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
- 被告鉅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6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鉅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添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宥勝室內裝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保留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2,1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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