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6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鉅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添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宥勝室內裝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保留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2,
1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