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67號
- 上訴人
- 即追加被告
-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異昌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九聯天然石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火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9萬527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2萬47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