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即追加被告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九聯天然石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火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9萬527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2萬475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