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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6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蕭一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67號

上訴人
即追加被告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九聯天然石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火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9萬527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2萬47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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