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工程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7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家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御宮庭建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建 字第74號返還承攬工程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