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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74號

返還承攬工程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7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家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御宮庭建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建字第74號返還承攬工程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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