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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76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廖穗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76號

原告
欣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彥
訴訟代理人
莊惠萍律師
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謝俊雄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複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複代理人
李 涵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0年6月10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訴訟代理人應就原告提出之原證10及原證11、原證11-1至11-22表示意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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