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83號 原 告 亞洲國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隆基 被 告 采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秉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以108年度補字第79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218,008元,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 於108年5月6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 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