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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8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84號

上訴人
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月汽車旅館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参萬伍仟参佰伍拾捌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79,2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3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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