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93號
- 原告
- 林妤婕
- 訴訟代理人
- 王士銘律師
- 被告
- 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葉榮吉
- 被告
- 林秋月
- 被告
- 江隆基
- 被告
- 林俊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龔厚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被告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9年8月4日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故該公司是否經被告葉榮吉合法代理,尚有未明,爰命再開辯論。
二、被告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陳報有無選任清算人,並提出公司章程、公司最後變更登記資料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