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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9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呂麗玉蔡美華鄭百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93號

原告
林妤婕
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律師
被告
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榮吉
被告
林秋月
被告
江隆基
被告
林俊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被告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9年8月4日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故該公司是否經被告葉榮吉合法代理,尚有未明,爰命再開辯論。

二、被告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陳報有無選任清算人,並提出公司章程、公司最後變更登記資料到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鄭百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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