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93號原 告 林妤婕 訴訟 代理人 王士銘律師 被 告 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榮吉 被 告 林秋月 江隆基 林俊宏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龔厚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 終結,定期宣判,茲因被告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9年8月4日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故該公司是否經被告葉 榮吉合法代理,尚有未明,爰命再開辯論。 二、被告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陳報有 無選任清算人,並提出公司章程、公司最後變更登記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