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智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商標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11號 原 告 陞鴻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能 被 告 銡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商標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或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亦定有明文。復按司法院97年4 月24日院台廳行一字第0970009021號函釋,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4 款規定,指定「壹、民事事件部分:一、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權利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二、當事人以一訴主張單一或數項訴訟標的,其中主要部分涉及智慧財產權,如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不宜割裂者,均為智慧財產權訴訟。」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並自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施行之日起實施。另按前開特別審判籍之規定,雖非專屬管轄,然應優先而排除其他選擇管轄規定之適用,除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規定以合意管轄或擬制合意管轄外,智慧財產案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以符合設定智慧財產法院之目的(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5號審查意見參照)。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原告前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第00000000號「SHEN HUNG MACHINERY &DEVICE」、第0000000 號「陞鴻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標章」商標權,惟原告法定代理人後於民國108 年5 月間發現前開商標權均於106 年9 月11日遭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或承認即自行申請移轉登記予被告,被告復正將前開商標權欲移轉登記予訴外人,為此,爰依商標法第42條反面解釋、民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79 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將前開商標權移轉登記均予塗銷。 三、經查:本件原告係主張其商標權遭受被告侵害,堪認本件訴訟屬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規定,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 條列舉之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至明。故原告所提起之本件訴訟,除非兩造合意以普通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否則應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然綜觀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暨所附之證據,並未有被告同意原告向普通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之陳述及證物,且被告亦未曾到庭為言詞辯論,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