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智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智慧財產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15號 原 告 墨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梓凱 訴訟代理人 石佩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陞宏發展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被告陞宏發展有限公司具有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之證明文件(以上均應附完整中文譯本與經我國駐外機構認證證明之文書原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及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再按外國公司經認許後,其法律上權利義務及主管機關之管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中華民國公司同,公司法第375 條定有明文。又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雖不能認其為法人,然仍不失為非法人之團體,苟該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 項規定,自有當事人能力(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898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記載被告名稱為「陞宏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陳震宇、鄭信怡、王思弘」,均址設「澳門關閘馬路翠怡花園怡暉閣2 樓H 座」,惟經本院囑託大陸委員會代為送達被告本件訴訟文書至前開地址,由大陸委員會澳門辦事處以「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名義寄送後,遭郵局以無人領取為由退回,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辦事處民國109 年1 月16日澳處服字第1080001240號函及所附退回信封足憑,已與一般正常營運公司之送達情形有異,則被告是否具有當事人能力,即屬有疑;至原告雖於109 年2 月21日具狀提出所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口網站擷取畫面,載稱澳門確有登記一「陞宏發展有限公司」,惟相關資料均付之闕如,仍無從據以認定被告當事人能力之有無,原告亦未指明本院應如何以何資訊函詢何單位取得該擷取畫面內所示資料,是被告究有無一定之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並有一定之目的及獨立之財產者?是否符合我國法規定之非法人團體要件而具有當事人能力?均屬不明是原告應提出被告依其本國法合法設立之證明文件,以資證明其組織型態及名稱、營業所地址,暨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上開文件應附完整中文譯本並經我駐外單位認證。若原告未予補正,即無從認為係我國法中之非法人團體者,若無當事人能力,當無從提起本件訴訟,此為本件訴訟之訴訟要件。至於原告於未補正前,逕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聲請公示送達,顯悖於前開規定,本院於原告未就主文所諭知事項提出補正之前,自不得准予公示送達,併為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