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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字第6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陳學德賴秀雯楊雅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字第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廣茂電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東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3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9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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