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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字第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李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字第9號

原告
尤榮福
被告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法定代理人
邱鴻基
被告
瀚翔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齡
被告
百樂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龍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救字第178號裁定駁回確定),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此裁定已於109年3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繳,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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