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8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貴鋒
- 訴訟代理人
- 蔡易道
- 訴訟代理人
- 楊凌懿
- 被告
- 惠怡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健泰
- 訴訟代理人
- 王昱勝
- 被告
- 惠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怡慈
- 被告
- 歌德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怡恩
余榮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中關於「108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108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法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