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續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楊忠城
- 法定代理人張倩瑜
- 上訴人聖億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續字第1號 聲 請 人 聖億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倩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 續字第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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