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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續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
    楊忠城
  • 法定代理人
    張倩瑜

  • 上訴人
    聖億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續字第1號 聲 請 人 聖億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倩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 續字第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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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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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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