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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4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4號

聲請人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相對人
立碁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義興
訴訟代理人
趙佑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7年度建字第109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交付聲請人關於本院一0七年度建字第一0九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之民國一0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107年度建字第10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國108年3月21日庭期證人林振榮證稱其知道系爭契約約定「水銀燈更換為LED燈」,但筆錄並未記載,爰聲請複製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查法庭錄音辦法於102 年10月25日修正為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又於104年8月7 日修正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合先敘明。按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2、3項規定至明。又司法院公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2 項規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三、查聲請人為前開訴訟之被告,依其聲請意旨應係主張為明瞭108年3月21日開庭證人林振榮證詞內容,聲請複製(應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併請注意。

四、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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