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曾玄宗 柯培玲 相 對 人 威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威邦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2行中,關於「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350」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721」之記載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