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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65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65號

聲請人
林惠君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律師
相對人
廖閔啟即潔威爾消毒清潔行
訴訟代理人
蔡瑞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900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08年7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訴訟代理人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900號損害賠償事件108年7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對證人賴坤麟詢問時有誘導之情,惟為否認,此攸關證人證詞之證明力,有查明釐清之必要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900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於法定期間內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並敘明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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