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99號
- 聲請人
- 華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碧霞
- 相對人
- 久大金屬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進聰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6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應更正為本裁定當事人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