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華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碧霞 相 對 人 久大金屬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進聰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6日所為裁定 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應更正為本裁定當事人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