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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77號

返還溢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鄭舜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77號

聲請人
賀姿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戴明仁等6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戴明仁等6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對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37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102年8月14日以102年度上字第149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上訴及追加之訴,該判決書正本已於102年8月27日送達兩造,並於102年9月16日確定,此有上開民事判決書、送達證書為證,則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376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裁判費如有溢收情事,聲請人至遲應於102年12月16日前聲請返還。惟聲請人遲至108年11月28日始具狀聲請返還,此有本院蓋在附件聲請狀上之收件章可佐,顯已逾越前揭條文所定聲請期間。因此,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之裁判費,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77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溢繳裁判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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