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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8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吳崇道楊忠城林婉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8號

抗告人
烜烜莉工程行即烜烜莉承攬工作社即洪麗華

      張慶隆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本院108年度聲第3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月30日所為之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楊忠城

法 官 林婉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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