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8號
- 抗告人
- 烜烜莉工程行即烜烜莉承攬工作社即洪麗華
張慶隆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本院108年度聲第3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月30日所為之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