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8號 抗 告 人 烜烜莉工程行即烜烜莉承攬工作社即洪麗華 張慶隆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本院108年度聲第3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月30日所為之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楊忠城 法 官 林婉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