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25號
再審聲請人 黃文潭
上列當事人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聲請再審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154 號裁定提起再審,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註:針對上開裁定聲請再審部分之裁判費為1,000 元),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12月31日寄存送達,於109 年1 月10日發生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查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前開裁判費1,000 元,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依前所述,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再審聲請人逾期且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