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何世全
- 原告趙振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07號原 告 趙振銘 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8,5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依原告所提起訴狀記載本件係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差額,因本件並非請求給付工資之訴,故不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2分之1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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