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11號 原 告 證相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霜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量高端儀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