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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
    張美眉
  • 法定代理人
    許霜

  • 原告
    證相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11號 原   告 證相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霜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量高端儀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劉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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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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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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