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30號

侵權行為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劉奐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30號

原告
劉黃瑞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均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奐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潘瑜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