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39號 原 告 群泰總合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時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潤豐創新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潤豐創新開發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73,132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1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10,1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陳靖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