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39號
- 原告
- 群泰總合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時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潤豐創新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潤豐創新開發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73,132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1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