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40號原 告 吳昭瑢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致雍頤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71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3,13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 判費15,25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4,75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