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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
    黃杰

  • 原告
    吳昭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40號原   告 吳昭瑢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致雍頤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71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3,13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 判費15,25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4,75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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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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