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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
    謝慧敏
  • 法定代理人
    林土城

  • 原告
    禾裕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鑫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49號 原   告 禾裕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土城 原告與被告鑫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8,9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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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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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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