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57號原 告 宏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宏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壹里有限公司、邱玟蓁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66,7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933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