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74號 原 告 鍾源淵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15,3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