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79號
- 原告
- 黃錦賢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曼股份有限公司、賴建名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10141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2,1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