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95號 原 告 紀清玲 原 告 大濠阜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妍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國偉律師 被 告 左天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7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4萬82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