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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
    熊祥雲
  • 法定代理人
    姜妍如

  • 原告
    紀清玲大濠阜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左天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95號 原   告 紀清玲 原   告 大濠阜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妍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國偉律師 被   告 左天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7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4萬82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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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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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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