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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9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吳國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97號

原告
翔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源淵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38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5,25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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