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97號 原 告 翔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源淵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38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5,25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