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權讓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98號 原 告 蕭聖謀 上列原告因債權讓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品開發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53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436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3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