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16號 原 告 黃孝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395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 萬0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