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17號 原 告 翔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源淵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108 年度司促字 第 12197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95,642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 條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 61,3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 後,尚應補繳 60,89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瑜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