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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1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劉奐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17號

原告
翔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源淵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2197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95,642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1,3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後,尚應補繳 60,89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奐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瑜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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