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
    黃建都
  • 法定代理人
    楊澄源、楊政翰

  • 原告
    三輝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名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26號 原   告 三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澄源 原   告 名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政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琦實業有限公司、蔡瑞斌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起訴 狀第20、21頁雖再表示實際損害額擴至500萬元部分,如原告確 有擴張訴之聲明必要,並應繳納差額裁判費,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王綉玟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