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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34號

返還模板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34號

原告
弘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秀霞
被告
鴻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敬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模板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之一,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應陳報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模板、夾板、鐵三角、一般角材及鐵支架等物品之價值即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依該價額核算裁判費後自行補繳。

二、如原告未能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則因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又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業經司法院以命令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增加新臺幣(下同)至150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增加後為16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故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萬7335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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