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40號 原 告 百業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勝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98,50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