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地役權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
    林宗成
  • 法定代理人
    吳宏偉

  • 原告
    黃柏欽
  • 被告
    全佳美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人黃武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42號 原   告 黃柏欽 被   告 全佳美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偉 被   告 黃武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全佳美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黃武勇等2人間 請求塗銷地役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致本院無法逕予核定標的價額,並命原告補繳。 二、按因地役權涉訟,如係地役權人為原告,以需役地所增價額為準;如係供役地人為原告,以供役地所減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5條定有明文。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自行陳報系爭各筆土地(供役地)因系爭地役權之存在而所減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陳筱惠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