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楊忠城
- 法定代理人王苡菖
- 原告豐川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76號 原 告 豐川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苡菖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國光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萬85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萬357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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