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93號 原 告 保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澄茂 原告與被告力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76,3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