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93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陳宗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93號

原告
保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澄茂

原告與被告力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76,368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宗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