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陳宗賢
- 當事人保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力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93號 原 告 保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澄茂 原告與被告力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76,3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林玉門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