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0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06號

原告
醫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秉聰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01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61,64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88,81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8,31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