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12號原 告 洪瑞文即文發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愫珊即紘睿工程行發支付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689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7,267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17,03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538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