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15號
- 原告
- 江麗華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樹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林岱樺、吳家良、陳尚德、伍詠笙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
促字第9173號),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032,216元,應繳裁判費60,79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