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楊雅婷
- 原告江麗華、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樹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15號 原 告 江麗華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樹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岱樺、吳家良、陳尚德、伍詠笙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 促字第9173號),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32,216元,應繳裁判費60,79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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