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17號 原 告 張月雲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樹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岱樺、吳家良、陳尚德、伍詠笙發支付命令(108 年度司促字第9257號),惟被告樹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岱樺、吳家良、陳尚德、伍詠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207萬3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1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