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65號 原 告 富耕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葉青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又原告 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 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系爭土地返還予原 告。原告請求被告等拆除地上物並返還系爭土地,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時之土地交易價額為準。然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等占用地上物面積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陳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被告占用地上物之面積乘以系爭土地108年度公告土地現值】,並請提出系爭土地之 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另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所陳報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無法查報或未能查報,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暫依系爭土地之總面積146平方公尺,乘 以系爭土地108年度公告土地現值予以核定。如逾期未補正 上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