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65號
- 原告
- 富耕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葉青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原告請求被告等拆除地上物並返還系爭土地,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時之土地交易價額為準。然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等占用地上物面積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被告占用地上物之面積乘以系爭土地108年度公告土地現值】,並請提出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另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所陳報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無法查報或未能查報,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暫依系爭土地之總面積146平方公尺,乘以系爭土地108年度公告土地現值予以核定。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