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65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林婉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65號

原告
富耕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葉青
被告
全國大別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素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時之土地交易價額為準。依原告提出民事陳報狀載明同意以系爭土地之總面積計算被告等之占用面積,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1018萬3500元【占用土地面積146㎡×系爭土地108年度公告土地現值6萬9750元=1018萬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1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