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65號 原 告 富耕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葉青 被 告 全國大別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素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時之土地交易價額為準。依原告提出民事陳報狀載明同意以系爭土地之總面積計算被告等之占用面積,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1018萬3500元【占用土地面積146㎡×系爭土地108年度公告土地 現值6萬9750元=1018萬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1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