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69號原 告 鎮臺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詣臻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力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20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4,74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0,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