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75號
- 原告
- 亮毅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能全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潤豐創新開發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91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7,5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99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