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75號原 告 亮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能全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潤豐創新開發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91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7,56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0,99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美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劉桉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