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88號 原 告 楊粧 法定代理人 陳秋龍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朝陽物業有限公司、中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5,6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依原告所提起訴狀記載本件係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及勞工保險失能補償,因本件並非請求給付工資之訴,故不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2分之1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怡臻